关于房屋租赁问题,我是甲方和乙方于2017.1.20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半年至2017.7.19日,租金为1200/月,每月20日支付,合同规定,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100%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4.1日告知甲方不租了近期搬走(房租目前交至4.20日)
甲认,乙方违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00元,乙方提前20日告知甲方,并未提前30日内告知甲方,并支付4.21-5.1,10天房租400元,
乙认,向甲方支付1200违约金,并不支付10天房租400元,
现咨询,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租赁合同解除日期是哪一天?乙方是否要支付完整解除日期内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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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担保法》规定:
1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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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这就是不定期,或者通俗的无期限、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出租人(房东)需要合理通知对方。而且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很多的形成原因,有一开始就没有书面约定期限,也有一开始书面有租赁协议,但后来协议到期而双方愿意续签,但采取的是口头续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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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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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