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6月购买了开发商的公寓,当时正值经济危机,开发商采用促销手段,只要买公寓的,可以以37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一套20平米的商铺,且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自商铺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开发商自通知业主15日内必须签订购房合同。现商铺预售许可证已办理下来,并且我也接到了开发商的签订合同的通知。但有一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为日万分之一,而合肥市房产局下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定是这样的“本条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建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约定”,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为日万分之二点一。于是我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最少要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进行约定。而开发商的态度非常强硬(因为现在房产涨价了),说就是按照日万分之一约定,不可更改,若是到本月底合同不签的话就视为放弃购房权利。可是我想购买,又不得不签。现在我想问合同签订后能否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违约金更改的权利呢?若主张,法院会给予支持吗?

2019-01-17 22:17: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 一、合同违约起诉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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