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务人向保证人书面承诺要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提供自身抵押物作担保,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在债务人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债权人才将借款支付给债务人”,而当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本没有办理抵押手续,由于债务人不能履约还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保证人可以主张免责吗?

2019-01-18 07:09: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此案中,既然主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无论先向谁主张权利,担保人和债权人都不能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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