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8年元月14日,公司董事长同意聘用我为公司员工,即日起计薪,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我一直要求签定聘用合同都未果。后来因另外聘用的俩位员工强烈要求签合同时才于2009年5月份补签试用期聘用合同;后又直至2010年8月在我一再要求下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公司到今年3月已拖欠我工资104200元;已报而未来款或未报的报销账目为17911.3元;并且也没有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公司于2011年元月15日电话通知我被解雇,原因是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而裁减人员。我当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雇通知书并结算,但公司只说有人来结就没有下文了。我如上诉法院可主张那些权利?

妇幼权益
2019-01-18 07:29: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按现行的规定,先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里面约定试用期才是合法的做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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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用期期限:  
    (1)工作在一年以上者,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2)在试用期间,公司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察,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在与其进行相互沟通后,确定试用员工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需延迟试用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工资(即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公司对试用员工通常会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其标准工资。  
    (3)试用员工学历在本科及本科以上者,标准工资为2000元/月,学历在专科或专科以下者,标准工资为1500元/月。此外,公司也会根据试用员工所具有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来进一步确定其标准工资。  
    3、试用期相关补充说明:  
    (1)公司定于每月5号发放工资,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每月会先发放80%的标准工资,其每月所剩余20%的部分会待其成为正式员工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发。  
    (2)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会按照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考勤。  
    (3)试用员工会根据其当月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4)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2008.
    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
    2008.
    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2008.
    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
    2008.
    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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