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7年10月30日,A市道路.甲驾驶摩拖车逆行和乙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路段禁止货车通过),甲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双方各50%责任.问:1.交敬队认定依据是什么?  2.甲是农民,2000年来到A市开饭店至今.甲的赔偿标准应该适用农村还是城市? 2007年10月30日,A市道路.甲驾驶摩拖车逆行和乙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路段禁止货车通过),甲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双方各50%责任.<p><p>问:1.交敬队认定依据是什么?<p>  2.甲是农民,2000年来到A市开饭店至今.甲的赔偿标准应该适用农村还是城市?

2018-07-22 13:0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汽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及时报警,至于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 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