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合同仅写了打给出借人利息的账户,未写汇给借款人款项的账户可以吗?起诉要求还款的话可以胜诉吗?有转账凭证的。如果在补充协议写明汇款账号可以吗?请教律师,有案件委托,望中肯回复。

2019-01-18 12:0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借款中,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可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借款担保人合同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借款合同不还款的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经过对方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你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主张权利,这样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建议你及时主张权利。
    一次要在两年内积极主张债券。
  • 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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