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去医院看病,已告知医生我对此药过敏,第二次去了还是给我用了此药,造成过敏10天未好,问了医生助理,说人这么多我们怎么记得住,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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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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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当地的卫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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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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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生药物过敏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考虑医师用药前是否向患者了解其过敏史,该药物是否需经皮试后应用,药品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形,对疑似用药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
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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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