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