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我承包的出租车凌晨3点30分左右,拉了一名乘客,先是下车之后踹门子,让我下来。说是抢劫,我就抢你,我就下来阻止,没阻止了,嫌疑人追逐殴打我大约一分钟,出租车被抢走,被抢走之后撞了一辆越野车,然后我就报案110,对方半小时后投案,出租车在另一个区域发现,出租车损坏严重,当时出租车计价器显示行驶8.3公里,案发5小时后,我去派出所录口供,发现嫌疑人已和越野车在派出所内已私了,现在当地派出所认为这是寻衅滋事,请问这构成抢劫罪吗?还是单纯的寻衅滋事,目前出租车已停运3天!

刑事辩护
2019-01-18 20:4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大、中型出租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汽车上的抢劫犯罪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
    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案件,故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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