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
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
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
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
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
自然人。
第
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