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学籍上的姓名在小学的时候就改了,但是我户口本上的姓名与学籍姓名不符,并且我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现在我想把学籍姓名改成户口本上的姓名,可是派出所因为没有曾用名不给我开改学籍的证明,请问这要怎么解决

2019-01-19 07:58: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 你好,
    1.户主更名,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比较好处理,协商不成的,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租赁卡上的名字可以要求出租人予以变更;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车祸赔偿有户口方面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
    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
    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
    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
    函》,全文如下:“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
    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 一、打离婚官司需要提供的材料不需要户口本:
    1、经原告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2、原告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   特别提示: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4、财产清单一份。双方无财产争议的,请在诉讼请求中注明。
    二、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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