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一年的,虽然当时填写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一直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一年的合同,其中使用期为三个月是否合法?
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取得补偿?
如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我有多大的把握可以胜出?
公司招聘我是以文员职位招聘的,我实际工作中要给员工报销基本的出差费用,因为只是一个小办事处,所以没有保险柜,公司现金一直放在我身上,每晚回家我都带在身上,这也是公司领导批准的。现在他辞退我,我手上还有现金,如果公司不给于我补偿,我是否可以不做交接工作?(我手上的现金是没有签过借款单的)
至于冲撞客户,我很冤枉。我试用期期间有一天,我领导带我到另一个地方做一些表格类的文件,在工作交谈中,他说让我每日给他发这个工作表,我只问了一句“周六周日休息也发吗”??那边的领导就因为这句话,说我和他争吵,也就是我领导说的“冲撞客户”。第一,领导没有和我说这个人是客户;第二,我入职时说好我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我是否有权拒绝这个工作要求?第三,我不属于这个公司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这份额外的工作?
麻烦您了??请您帮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