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最近经历了一些事.

最近一段时间因某种原因.认识了一个朋友.他说就他是城里的、上班的正式职工.交往开始时他还领我去他单位转了一圈.和里面的人也打了招呼.我看就是里面的职工.交往不久感觉我跟他的关系、给我的印象挺近的.还给我帮忙办了几件小事.他嘴上对他人说跟我关系像亲弟兄一样.(还说要为我当购房担保人)(但是他没有来过家里坐过、串门、为什么那么说呢)

为什么买车

后来他向我借*万元钱要买一辆二手车.?他说十几天就能还.还钱时他说还要多还给一点.他说买车的原因是要干项目用.但是后来又说把车抵押给银行贷款使钱.贷出钱数多于车价*万.贷款到期后把车抵给银行.从中可以赚*万元.说很快就能办好.向我借钱时没给我打条,他说把车过我的名上(但是车辆手续他都拿着),不用打条(后来让他打条他不打条),他说他是贷款人,办贷款时他说需要我签字.(但是借钱时也没说需要我签字).因车名是我的.我是用车担保的担保人.签字时我也没有看.我签了.?过了一段银行打我的号码.回访.问我一些我不清楚的人和事情.当时我没有回答.给他打电话.他说他打电话回答(他还说不让我去找银行的人了解情况).?很长一段时间他都说没办好.钱还没出来.晚一段时间还你钱.(有录下来)

后来通过别人我才知道签字时他是给我弄了一个正式职工身份做的担保.?(一开始他没有对我说这事.我是那上班的身份)但是我没有在那上班.他以我的名义做的回答银行的回访.(有录下)

为什么办贷款

后来在买车之后不久他又说要包某工程项目.还带我去某工地看了一圈.说想让我参股.俩人一起从信用社贷款、每人买几辆斗车拉料.(他说某协议已经跟料场签了).一天能赚不少钱..他说要去办贷款时.他说需要给信用社主管送钱.才容易办下来贷款.让我交给他*万.说是拿去给信用社主管送礼.说你要办好贷款必须送礼.说很快就能办下来.后来又以办事的理由向我要了几次钱,我又给了他一些,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又说贷款如果从下边小分社里贷款、从下边贷出的钱只需要还几年低利息.给主管送礼.把帐一抽.名字一换.换成虚人名、去世人的名.就成死帐.就不用还了.在城里贷的款必须还.利息高.又让我找个担保人担保.(一开始他没说让我找)他说他给我找了*个.还差*个.说是给我办贷*万(有录下来)。

后来又过了一长段时间.他都说正在办理当中.快办好了(有录下来).当初说买斗车拉料的事.他也没提.

再后来我因有点怀疑这事.打听到他用车贷款的事跟一个持有什么卡的人有关系.因此去找到了那个持有什么卡的人.又知道这用车贷款的事是这样、是他认识那个持有什么卡的人.他跟持有什么卡的人说他要使点钱.请人家帮忙贷点钱给他.持有什么卡的人说让他找个担保人就行.就能贷出钱给他.?那个持有什么卡人说你去签了字不久.钱就下来了.拿给他了.他还给人家打了借条.(他后来对我说那个有卡的人死了,用死人的名字贷款、但是人家没死,他说谎)(有录下来)。

后来见到了一个信用社里面的人(有录下来)、认识他.知道他.说起他的事.说出他要给我办的贷款的事还没办.礼金没送.说他要给我办**万贷款.当初他说是给我办*万.可能跟他有什么关、不大清楚。???????

后来见了他面.说起这事.他说咱俩人是**个地方办的.?他忙不过来.他说是先办我的.办**万.他的后办.办好我的之后.说再从我这拿*万去送礼办他的.(有录下来).

后来我大概清楚实际情况以后停止了这事.没有继续贷款的事.?

我现在是这样认为的.他一开始看我一时作难.以帮我的名义.中间尽他的能力给我办了几件现在我看来是一般的小事、给我留下他对我关系好的印象,后来向我借钱买车.开始时说是跑项目用,说很快就能还、能多还点.买车后.又说要用车办贷款骗我说是用车做抵押、我签上字之后(因为车名是我的).又要从信用社以合伙干什么事的名义.办**万贷款.又向我要他所谓的送礼钱。贷款到期不还上.让我背上信用社的债.信用社贷款没有他的名字,没他的事儿.(信用社的人也不会说有他,可能收了好处)到时信用社肯定会向我追讨.?因为他当初办贷款时他说要给我用假工作身份.他给担保人弄得是假工作身份.还不了钱信用社定会起诉我骗贷.追究我刑事责任.?他有属于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偿还,有非法占有的目,有挥霍一空,赖帐,弄虚作假骗人,不打算偿还的那种罪名

我当初借给他钱买车是看他说要跑项目用、人不错、用短期给点儿利息(他说的)。后来要办贷款的初衷是他说的合伙干项目用、但是他把一开始说的事现在也不提了??(有录)

他说是给我办事,但是不让我参与和人家见面,只是要我去签字,我看他的目的是让别人签字他把钱拿走(他没有对我说办事是咋办的)会一直跟我说没办好(车的事?是例子)

开始时我是相信他.后来时间一长.他总说没办好.我开始怀疑他是不是骗我.骗我办贷款、找担保人签字、他把钱拿走.

?我要他还借我那钱(后来他把车名改成他的、当时我不知道).他说现在没有.?钱肯定还你.得给他段时间.他说他再找别人办贷款.办下来钱以后把钱还你.办不下来就把那个车卖了还账.还隐约暗示不许我经法律程序索债还钱.经过法律公安就会把他抓里面.他的饭碗也得丢,钱就还不了你了.说钱肯定还你.需要给他点时间再去办贷款

?经过大概就是这样.认识他之前、因为我以前没有办过贷款.也没去问过.以上办的事都是他去办的.

如果他找别人办下了贷款、他说用那钱还我、我能收下吗?当初我是拿家里的钱给他的.

是不是他也得从家里拿的钱.我才能收?

他的行为是属于什么行为?.如果原来的时候我按他说的办下去.结果会是怎样呢?.我该怎么办???他要负什么责任?我呢?怎样要回自己的钱.

我在整个事件过程靠前中间的时间部分,买了微型摄像录音机把以前交谈内容做了录音.把以前的事都交谈了一遍.大致都有录上.可以证明他原来怎么说的,怎么改变原来说的话,后来不办后向他要还钱,他亲口承认从这拿走钱、啥时还钱.还一直说自己没有骗人.他说出如果通过法律他会有什么后果,(包括丢掉饭碗)。

如果通过法律该怎么办?哪个录音最有法律效力?

当初借钱给他时,本来是要买房、他说他晚段时间给他给找便宜的房源、他给担保贷款购房(录音有),因为感觉关系不错,他说十几天就能还、多还,没买、借钱给了他。现在*个月过去房价涨了*万,这多出的购房多付款的损失是否能起诉他要他要负责?(如果按他说的一个月还、已经买了房)如果要打官司,打官司的花费、不能工作赚钱的误工费、这么些天精神负担加大的精神损失费是否他要赔?

他的行为是属于什么行为?有何后果?

路该怎样走才正确?

他是否属于(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偿还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挥霍一空,赖帐,弄虚作假骗人,不打算偿还的那种罪名)的性质,如果是,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他总是不还,现在有的视听资料(我认为前后经过都有、包括他自己说的话、和他的对话、和他有关人员的话)是否能起诉他?马上立案、定案、结案。

他如果马上给打条、或是还一部分(当然全还最好)是否就成了借贷、非诈骗的事处理。

其中有录下;他说他不在、这债不会没,他写条让他家里还清,是否有效?

其它
2019-01-19 10:11: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是不用坐牢的。如果你起诉并胜诉后,诉讼费可能由对方承担,但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你的钱暂时也拿不回来,法院会中止即暂停执行,等对方有财产了才会执行。
    虽然如此,但如果你不起诉,那你拿回钱的几率就是零,起诉了至少还有希望。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