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冯酒后持砖头将孙头部砸伤长6公分,深达骨质。经复杂的9个月后派出所作出对冯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孙不服,向县公安局反映无人接待后随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分析案情后受理,并作出对冯拘留7天的决定。冯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市公安局使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为由予以撤销。市公安局依据复议法第20条和公安部第65号令第36条,认为在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看来法院与公安对上述第20条和36条观点相反。究竟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什么?谁的理解正确?敬请回复。

2019-01-19 12:5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
    (1 )受理。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 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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