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和丈夫到一家建筑公司负责看工地,有一天,我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猝死,可是公司经理拒绝给我任何赔偿,理由是我丈夫的死,一不是受伤,二不是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任何赔偿的义务。请问,我丈夫的死算是工伤吗?我能否向他们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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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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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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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工资
2.护理费:工伤生活护理费包括两部分:
一、工伤医疗期护理费,按医院建议配备护理人员,按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
二、工伤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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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