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6年5月26日开始工作的,一直到08年5月份才开始签的劳动合同,签了一年,但09年一月份,无原因,无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单位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专业人士,应该如何赔偿我?是不是分补偿金和赔偿金,赔偿金是不是从我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也就是06年7月份)到08年4月份,这段期间每月工资的2倍赔偿我??
例如,每月工资1000元,按上述是不是应该1000元*9个月*2倍,是不是应该这样赔偿??
现在合同未到一年,就无故解除合同,这期间怎么赔偿???
孕妇是不是更应该赔偿,万分感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9 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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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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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性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性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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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押金不属于
违约金部分,则应当退还押金;
2、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则守约方可以要求没收押金以增加违约金数额;
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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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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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