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去年给一个远房亲戚担保贷款20万元,同时担保的还有该借款人的另个两个亲戚。后来因为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信用社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方负责清偿贷款及利息还有起诉费用。因为借款人现已逃跑无处可寻,且其家境贫困,无力偿还,所以实际上就是由我们三个担保人共同来承担。但是我们三个担保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原因有:1、当时信用社在决定贷款给借款人时并没有对其资产、偿还能力和信用进行必要的核查,在借款人根本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贷款给他;2、当时担保贷款时我本身因为孩子上学已经有助学贷款,不符合继续作担保的条件,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却说可以,又因为碍于是亲戚的面子,所以不得以才答应去担保。3、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并没有认真听取我们三个担保的陈述,也没有进行调查,而是根据以往案件的情况进行判决由担保承担责任。

我想请问的是,现在我们作为担保还有没有什么途径到相关部门来进行申诉或上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若有的话,胜诉的几率有多大?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其他的比较好的办法吗?

谢谢!

2019-01-20 00:34: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债务人逃跑担保人是要负连带责任,即,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或无法追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负偿还所有本息的义务。不过,私人是没有权利掠夺或冻结他人合法财产的,即,债权人拖走你的车是违法的。
    这只有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以法律的手段冻结你的银行账户与财产。由于你们是夫妻关系,财产是共同的,所以,你老公的担保必须以你们的家庭财产做为担保的,即,如果法院裁决你老公的偿还义务以后,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可能会冻结你们的全部银行账户与财产以保证执行。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 担保人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无论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履行债务后,都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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