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能否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写进投资协议??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20 00:5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流程: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简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那就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继续偿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同上,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一样,承担有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