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卖方,今年2月20日在北京链家公司与买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中介公司承诺5月25日前办结产权过户手续”。但因中介原因,到5月8日还未完成网签,从常规流程来看,5月25日前已不可能完成贷款审批和过户程序。在5月5日之前我多次询问中介如不能按期完成过户如何处理?并多次提出与买方、中介就可能的违约协商处理办法,但中介对我的要求均置之不理。中介于5月5日完成了房屋审验工作,现中介执意不经过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催促我办理网签。我担心办理网签后会产生更多纠纷和法律问题,但是不配合办理网签又有可能造成我违约。请问:1、在明知对方已不可能按时履约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处理呢?2、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终止合同或为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

其它
2019-01-20 10:1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提供履行担保的重要性: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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