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卖方,我想咨询下,现在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收了2W定金,随后准备签署买卖合同。由于要做低房价,但2份合同的差额80W买方暂时付不出,中介的意思说可以签个补充协议,约定这个钱分次付。我想咨询下这个补充协议有法律效益吗?万一产生纠纷,他可以按那个做低的房价付我钱吗?

2019-01-20 16:02: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由于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你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两倍的定金作为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1]
  • 居间协议不等同于房屋转让合同,但是如果内容中明确含有买卖房屋的全部条款,包括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并有买卖双方签字的话,是可以认为构成买卖合同的预约,即日常所谓的意向书,如果对方收取了定金的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违约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