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4年夏天的时候我受公司的差遣到外地出差,帮助公司谈一个建筑项目,出差12天(公司给定的是让10天给处理完),中间受伤了,公司以超过规定出差时间为由,拒绝对我的工伤进行赔偿,说是我在规定出差时间以外的那两天受伤的,不属于工伤,相当郁闷,我该怎么办?出差回来第三天伤口又感染了,住了半个月的院,这些费用我现在都是自己出的,怎样才能让公司给我报销了啊,我这确实是工伤啊,求知法人士给指条明路吧,先谢谢了。

2018-07-22 20:02: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n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工伤赔偿应该在医疗终结之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一般在申请后2个月内下达工伤待遇。
    申请工伤待遇审核需要材料如下:首次病例,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审核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 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熟悉工伤申报、认定的相关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员工来说,不存在实际上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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