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提供了免费旅游的福利,但有规定一年内离职要支付旅游总费用不在职的每月分摊费用,没有跟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只是书面通知。我的基本工资是1750,旅游费用是3480,自旅游日到离职日有4个月的在职时间,所以我要赔偿给公司3480-290*4=2320,我一个月的总工资是3500,
扣除旅游费用赔偿后低于基本工资(3500-2320=1180),公司只给我扣除旅游赔偿费用后的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吗?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可以解释公司的此种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