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本人于2017年2月10日晚到湖州卡门视觉摄影店了解咨询婚纱照相关套餐,经服务员介绍推销,后对其展示样片及价格较为满意,在选定套餐内容价格后服务员建议选定一个拍摄档期,因为3、4月份拍照人多,空白档期不多。因此选择了服务员提供的4月份档期,之后,服务员跟我说:付下钱,共5899元。(没有告诉我是“定金”有电话录音为证)于是我就跟她去付钱了,付好钱后另外一个服务员写了收据给我女朋友,让她签字(也没有告知这是定金)。我女朋友没看内容就签了字。然后我们就回家了,在走出店门3分钟后,女友跟我在付款金额上产生争执,于是折返询问付的是什么钱,不拍能不能退,可是,到店后发现关门,于是折返回家。

????2月11日,下午争执后决定不在卡门拍了,当天傍晚打电话询问,店家拒绝退款,说收据上写明“定金概不退换”,在我的再三调解下,店家表示退一半,另一半可以留在店里消费或者带朋友去看婚纱照,转让给朋友。我表示不理解,没有和店家达成一致。2月12日上午,我再次和店家协商,答应赔付其损失,要求其退款,可还是遭到店家拒绝,在我提出向315投诉后,店家表示联系老板,让我等等。过了一段时间,店家打电话给我说,咨询了315,要向我收取1200的定金。最终,还是协商不成功。

2月11日上午,我通过315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协调不成功,店家仍要求收1200元定金。

我本人觉得我违约在先,理应赔偿店家损失,但付款前店家没有跟我在定金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单方面将收取的钱作为定金,在没有任何提醒下让我女友签字,在我违约后收取1200作为赔偿,赔偿金额大幅超过我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行为不合理。

????套餐合同及收据和电话录音见附件。

以下是我本人的疑问,还望帮我解答一下。

1、套餐合同上“浙北首家”在店家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是否违反广告法,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如果是,那么合同是否还能成立?我是否能根据这条向工商部门投诉?

2、因为付款之前,店家并未和我提到定金(电话录音为证),而收款后开出收据并单方面将此收据单作为定金合同,且未提醒我定金事宜,那么此定金合同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3、收据上“预定三年有效,定金概不退还”并收取我全款作为定金,能否视为霸王条款,是否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我是否能根据这条向工商部门投诉?

3、收据上注明“收款单位(未盖章无效)”但是店家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意味着收据无效?如果是,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定金也无效?

4、最后我能否起诉,通过法律达到只赔偿店家损失的目的?

消费者维权
2019-01-20 21:0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者维权的五种方式如下:
      
    一、协商和解。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如果是购买的商品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伤害,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和生产厂家赔偿损失。法院专门有一个案由就是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应该按照合同上面备注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房东违约情况下,租客有权继续租住,对于租客违约,房东可以要求其按照租赁合同上面条例进行赔款。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明确相关违约条款

    房东和租客租赁关系产生时候,是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约束双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相关的问题,租赁合同
    (1)应该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有明确的违约条款的租赁合同,可以在相关纠纷或者违约情况下起重要作用。

    二、租赁关系期间,房东违约,租客有权不迁出

    对于租赁关系存在期间,房东和租客都应该按照租赁合同文件要求共同去履行各自义务,若因为房东自主原因而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违约的情况下,租客是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在房屋居住或者向房东要求经济补偿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租赁关系期间,租客违约,房东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赔偿

    租赁关系存在期间,若租客延迟缴纳租金或者其他行为导致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房东有权要求其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缴纳租金;若租客严重行为导致违反租赁合同甚至违约,房东有权按照租赁合同上面的违约条款对租客要求赔偿,若租客不履行条款,可以以法律的途径找回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