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2月10日晚到湖州卡门视觉摄影店了解咨询婚纱照相关套餐,经服务员介绍推销,后对其展示样片及价格较为满意,在选定套餐内容价格后服务员建议选定一个拍摄档期,因为3、4月份拍照人多,空白档期不多。因此选择了服务员提供的4月份档期,之后,服务员跟我说:付下钱,共5899元。(没有告诉我是“定金”有电话录音为证)于是我就跟她去付钱了,付好钱后另外一个服务员写了收据给我女朋友,让她签字(也没有告知这是定金)。我女朋友没看内容就签了字。然后我们就回家了,在走出店门3分钟后,女友跟我在付款金额上产生争执,于是折返询问付的是什么钱,不拍能不能退,可是,到店后发现关门,于是折返回家。
????2月11日,下午争执后决定不在卡门拍了,当天傍晚打电话询问,店家拒绝退款,说收据上写明“定金概不退换”,在我的再三调解下,店家表示退一半,另一半可以留在店里消费或者带朋友去看婚纱照,转让给朋友。我表示不理解,没有和店家达成一致。2月12日上午,我再次和店家协商,答应赔付其损失,要求其退款,可还是遭到店家拒绝,在我提出向315投诉后,店家表示联系老板,让我等等。过了一段时间,店家打电话给我说,咨询了315,要向我收取1200的定金。最终,还是协商不成功。
2月11日上午,我通过315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协调不成功,店家仍要求收1200元定金。
我本人觉得我违约在先,理应赔偿店家损失,但付款前店家没有跟我在定金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单方面将收取的钱作为定金,在没有任何提醒下让我女友签字,在我违约后收取1200作为赔偿,赔偿金额大幅超过我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行为不合理。
????套餐合同及收据和电话录音见附件。
以下是我本人的疑问,还望帮我解答一下。
1、套餐合同上“浙北首家”在店家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是否违反广告法,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如果是,那么合同是否还能成立?我是否能根据这条向工商部门投诉?
2、因为付款之前,店家并未和我提到定金(电话录音为证),而收款后开出收据并单方面将此收据单作为定金合同,且未提醒我定金事宜,那么此定金合同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3、收据上“预定三年有效,定金概不退还”并收取我全款作为定金,能否视为霸王条款,是否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我是否能根据这条向工商部门投诉?
3、收据上注明“收款单位(未盖章无效)”但是店家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意味着收据无效?如果是,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定金也无效?
4、最后我能否起诉,通过法律达到只赔偿店家损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