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企业,法人是我的一个朋友,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我,其中另外一个股东在经营中涉及违法,请问会牵连到我吗,注明一下:企业法人虽然是我的一个朋友,但实际整个企业的手续都是我办的,他只是帮忙,但现在我的另一个合伙人出了问题,会不会影响我和法人啊,如果有影响,我可真对不起他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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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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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
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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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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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