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1年10月8号到天津市XX商贸公司开始上班。任职业务员工作,起初三个月为试用期,?工资只有1300?,其他什么也没有,三个月后工资待遇是:保底1600+提成3‰?+?代理产品提成7‰(代理产品提成一年一发,每年的7月份发放)。实际每月的支付方式是?只有保底工资发放到农业银行的工资卡里,提成?奖金什么的都是单独领现金结算。从2011年10月8号至2012年7月31号??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7月中旬?公司拿出一份《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让我签订??时间是?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我已签订。2012年7月份?本应发放的?“2011年代理产品提成7‰”共3200元。别人都发了,居然没有我的份??财务说是?“忘记有我这个人了,下月补给我。我默许了?但是到了2012年8月发工资的时候?并没有补发给我这笔钱。公司经理总是找理由推脱?感觉不打算给我这笔钱?我于2012年8月12号按规定提交辞职报告??2012年9月12号为生效期?目前仍在工作

问题1?《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只有简单的一些程序注明?并没有提及待遇问题??这笔代理的提成?3200元?我想通过法律手段可不可以拿的到?

问题2??2011年10月8号至2012年7月31号?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想告他?赔付我期间的双倍工资?可是公司没有考勤卡??工服等证名?我能不能以工资卡作为工作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1 07:01: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
    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资纠纷的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 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