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