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3年7月23日将房屋出租,签约1年,在2013年12月27日对方告知房屋租到2014年1月22日不再租了,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房东是否可不退押金,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描述如下:“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0元,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正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现2014年1月22日已过。租客一定要为退还押金,不退押金就不给我房屋钥匙,并会起诉我,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不退还押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