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通讯设备公司的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有些年头了。我们老板年纪大了,对公司发展要求不高,对老员工也挺客气。去年年底,一位留洋归来的专业人士欲在通讯设备领域发展,遂说服了已萌生退意的老板将他持有的股权转让了。现在这位海归老板成了公司持股的大股东。新老板进公司后,公司人事发生了重大变动。一方面公司外聘了一批高学历的专业人员,将他们安插在公司的各个重要部门,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经营策略。同时,公司又对员工进行排摸,欲清退部分员工。今年过完年,人事部门就找了几个老员工谈话,说老板换了,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这些老员工都非常惶恐,担心被裁减的命运会降到自己头上。请问,公司老板换了就能解除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吗,我们如果不同意会怎么样?法律对此有规定吗?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2 23:27: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解除劳动合同,看解雇理由,只要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开除的,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十级工伤,离职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咨询参保地社保局。单位没缴纳社保的,补助金由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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