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张某和李某都是独生子女,2016年1月两人结婚。3月,李某怀孕,但不久张某不幸因车祸去世。李某的老同学王某一直单恋李某,在李某最悲痛的日子里一直对她悉心照顾,两人产生感情,李某答应了王某的求婚,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此时,李某腹中的胎儿已有6个月。但王某的父母表示:不能接受儿媳怀着别人的孩子嫁入自家,要求李某堕胎。张某的父母表示:对李某再嫁并不干涉。但张某是独生子,李某所怀孩子是张某唯一的骨血,愿意出任何代价请求李某生下孩子,由老两口抚养。张,王两家发生争执。请结合婚姻家庭法相关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

2019-01-21 20:28: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协议后,到婚姻登记地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方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新地方至今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则到连续居住满一年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平分,有过错方可以不分或不分;小孩抚养权的确定要视哪一方抚养更有和利于小孩的成长, 一般2岁以下归女方抚养,10岁以还要征询小孩的意见,不抚养的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请来电王律师陈述详情,以便准确解答。
  • 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双方不具备夫妻支架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无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您好:
    1、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持结婚证、身份证等即可起诉离婚。
    2、不用把“未婚”变成“已婚”。
    3、离婚时要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或判决,所以要出示财产清单。
    4、再婚时要出示离婚证。证明你已离婚。
    5、可以分期给付。 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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