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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2021-07-02 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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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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