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给予了儿童诸多额外的关怀,赋予了儿童这个弱势群体许多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范畴。抚养儿童是儿童父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分别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健康成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更明确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儿童的另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2款、第23条分别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6条亦分别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