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从九几年开始小儿子一家外出,一直对老人未尽赡养义务,包括老父亲生病患癌都未曾电话问候,安葬前后都未归家。母亲健在,由大儿一家平时提供米面生病寻医问药端饭送菜。因灾后重建政策,母亲开始表态街上老屋由大儿和孙子承建新房,由于母亲和小儿子在另一户口簿,在村支书和生产队长的同意下报两户名额修建新房。老屋撤除完毕,小儿子突然回家要求房子有他一半,母亲又表态老屋儿子兄弟两人一人一半。私下小儿子到派出所挂失母亲手中的户口簿,重办新的户口簿把自己定义为户主,找到姐夫出面,要求与哥哥签署协议,他只要政府补助不要房子且不赡养母亲,同意房屋完全由哥哥兴建,为了达到索要政府补助的目的,他提出双方要签订两份协议,一份对外宣称房屋一人一半由哥哥兴建姐夫代管资金,一份否定前面协议同意哥哥完全继承房屋。签订协议之后,哥哥与邻居协商置换了部分宅基地,补钱给对方一万余元,并开始修建房屋。新房修建一半时小儿子又从省外突然回来撕毁协议,要求一半房屋权利并让哥哥撤掉已经兴建的部分,哥哥修建新房的施工队伍无法正常施工,材料在修建现场因不好管理还被不法之徒趁火打劫偷去部分。哥哥年近六十,修建房屋的资金皆是从亲友处借来,而且十多年来均是其守在父母身边恪尽孝道,面对弟弟的干涉施工和出尔反尔,他该怎么办?

2019-01-22 14:5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目前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是用全是属于农民所有,也就是说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够被继承,但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则是可以继承的。不过相关法律又有着“地随房走”的规定,在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后,对于房屋所占据的宅基地也有着使用权了,但是必须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合法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当然这里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变更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必须要是当地农业户口,否则是不能够变更的。
  •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以对继子女要求为例子: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或者请民间组织调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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