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的是不是1988年的?其中第九条是不是关于哺乳假及详细内容?

妇幼权益
2019-01-23 05:47: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降职降薪等于更改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降职降薪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相关问题解答具体如下: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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