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年前已在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附加的口头协议没有履行,现在能协商要回继承权吗?怎么要?如果继承者同意返还继承权,怎么办理?

2019-01-23 13:4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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