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有一处拆迁安置房,租赁户主写的我妈妈名字,后爸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给爸爸,妈妈户口后迁出,但是租赁户主没有更改。现在爸爸去世了。该处房子里有我、妈妈、外婆的户口。我想让妈妈履行他与爸爸的离婚协议,将租赁户主改成我的,以便我购买该房产权。但是经过与母亲协商,他并不同意这样做。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23 19:52: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安置房(含赠与、买卖在先)
    一、申请登记程序:申请——配图(一楼测绘窗口,需测绘前置的除外)——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审核制证——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
    二、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4、拆迁安置协议书
    5、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提交复印件的,须拆迁单位加盖公章)
    6、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
    8、赠与公证书或买卖合同
    9、其他给力0不给力0

  • 夫妻想在安置房上加名字应该如何办理?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未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楚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治理和监督。
    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实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实、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等一切证件、证实材料。
    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实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实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实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实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实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房管部门、开发商及购房者在行政治理和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的用产权证实单临时代替产权证的操作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临时的产权证实单有着正式的产权证不可替代的优点: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因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随即要交付购房者,购房者立即就会领取产权证,其间的时间差极短,假如机械地要求开发商先领取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势必造成随后各购房者再过户领取新证,原证因此而作废。
    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延长交易时间,也大大增加房管部门的工作量。对开发商而言,刚刚领取的产权证随之又作废,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费,最终此费用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谓地增加购房者的负担,有百害而无益。
    反之,产权证实单既具有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又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因而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践行。
  • 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母亲的遗产是如何继承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首先要把属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父母亲平分的。
    确定了属于母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没有遗嘱,就依据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