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设立公司,我以现金出资,朋友以设备出资。怎么在设立协议中约定,公司解散的时候,我分得资金,朋友还是分得设备?

2019-01-23 20:56: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 公司解散了,以前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会有任何损失。公司交的社保和公积金,是交给了对应的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公司的解散对社保和公积金无影响。
      公司解散相关要求如下: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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