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7年5月进入公司,签的合同是2007年5月-2008年7月1日,合同期满后又重新签了一份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2日-2010年7月2日,2008年12月20日公司口头通知我被裁员,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的工资是怎么核算的?我公司是每月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是否把两者合计一起才算是劳动法里补偿金的工资??公司没给我书面裁员通知书,并不给予补偿金,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局进行申诉??

2019-01-24 03:48: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单位名称。
    2、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双倍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自08年起,每工作1年给一个月,超过半年不到1年给1个月,不到半年的算半个月。双倍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翻倍。但是很难,一般单位都会找个理由,但是单倍的赔偿金一般没有问题。
    这个月工资标准以最后12个月平均收入数为准,不到12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在经济性裁员中,只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被裁员工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在一般性裁员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裁员工均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公司裁员补偿金怎么计算如下: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人认为,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说到员工应该离开单位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资是要发的。  
    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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