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既不是国家也不是个人。 宅基地所有权归其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能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地上房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告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宅基地的,村民可以继续使用、管理该宅基地。
在严格执行“独门独户”规定的同时,鼓励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在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经营的,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反农民意愿强制宅基地流转,不得强迫农民“上楼”,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对房屋高度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