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后两到三个月的时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因为必须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施行后,确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才能决定纳入失信人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