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刑事自诉案件的诉状和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一样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区别?

还有就是在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情况下。如果说案发时间是在08年5月份,在05年9月至08年7月份的时侯因为受害人上学的需要户籍为城市户口。在08年7月毕业的时候毕业户籍转回原籍为农村户口。但受害人至今一直都居住在昆明,现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的那个伤残赔偿计算应该是按照城市户口来算还是以农村户口计算呢?望知情人士告之,谢谢!

2019-01-24 13:52: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亲戚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罪属法律规定国家应主动追究的犯罪行为。目前派出所不接受撤诉申请,可能是证明你亲戚不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向报案单位及其有关方面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你亲戚的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由单位内部决定处理,并连同撤诉申请一并交派出所审查。
  • 自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两类可以自诉可以公诉。 而: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几种只能提前自诉,比如在梁丽案中,最后即因为认定是侵占罪,检方最终撤诉,将起诉权给了失主。
  • 根据相关规定,自诉案件和公诉区别如下:如果警方提出调解的话,那肯定是要你自诉了。自诉”的对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该诉程序中,检察长或检察员代表国家作为原告。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1)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则由代表国家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向法院提起诉讼。
    (2)自诉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诉程序上检察长或检察员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3)自诉案件不论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当事人随时可以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审判员可以当庭进行调解,被告人在自诉人提出的范围内可以提出反诉;公诉案件则不能以调解、和解的方法解决,被告人不能向公诉人提出反诉。但是检察长或检察员如果认为已提起的公诉根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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