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