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动手的那个人是我娃儿初中同学.另外一个是初中在外校认识的人.结果他们两个高中又读在了一个学校.三人突然一天见到才知道都认识.!我娃儿因为在学校有人骂他.他就冲动的打了骂他哪个人.但是对方6个人他被打了。后来我娃儿不服就喊起他们两个人来帮忙.后来闹到派出所事情算了后,他们去捅伤的那个人不是和我娃儿打架的那个人.!而是其中一个人说他认识其中动手打我娃儿的一个.他说这个事情交给他了.他们后来多次想起打这个伤者.但是都被我娃儿劝主.他说他还在读书.想把证拿到?.!但是后来他们在学校门口就?%B

其它
2019-01-25 08:18: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学之间的打架斗殴一定要注意分寸,否则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是刑事犯罪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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