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2010年购房,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6月30日交房。延期交房开发商按天数乘于每天房款的万分之三来赔付我。收到收房通知后15天内我有义务收房。?但是开发商一直未具备交房条件。我和一些业主遂在2011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一直未开庭。开发商于2012年2月底通知我15日内收房。我没有收。现在法院开庭了但是一直迟迟未判决。而我已经超过了15天的收房期限。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算我违约?如果他确实具备了条件,但是他违约在先并未进行赔偿。那么我15日内不收房是否算违约?

2019-01-25 08:3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需要按照购房合同里的有关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可以在主张延期交房的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要求对于约定违约金增加.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开发商改变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购房者的,可以退房,但是你是否能证明开发商改变了规划设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你这似乎并不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退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属于严重影响居住,法官自由裁量。
    你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问题,但仔细查验了房屋,并发现了问题则应及时书面提出要求修复,否则可以拒绝接受交房,由此影响迟延交房的,属于开发商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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