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咨询一个商铺租赁违约问题。本人跟房东签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租期4年,租期到2013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后在2009年底进行了门面装修,花费十几万。现房东现在要提前收回门面进行重建,要求2013年3月底终止合同。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只有一句“违约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门面租金半年一付,目前已支付完2012年的租金。请问,如果房东在2013年3月底要收回门面,本人怎么索赔?非常感谢!

2019-01-25 12:40: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铺租赁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座落、地址、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状况及修缮责任;有关转租的一些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的条款,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一些其他条款等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解读一下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 房东未到期收回房子的话,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除了约定的赔偿外,还可以主张退还押金、因装修产生的费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 承租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对方违约证据,去法院起诉房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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