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二十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如房屋纠纷,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起诉后不能获得救济。
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