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通常可以由交警部门、受害人、律师事务所或法院进行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
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