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前两天我在网上的一个网页里面订购了一套产品??后来有专门工作人员给我说??我一时没有查清楚他们的资料就被他们说的买了??等到后来我又详细的查了一下他们的资料??有很多消费者都被他们骗了??我问够那个客服??他们的产品能不能在全国质量监督那里查到??他们直接就没有再理我了???所以我觉得可能是假货???他们的快递来的时候我就没有签收??刚刚我收到一个短信??说是让我三天之内给他们四十块钱??否则将根据我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录音依照法律来维权??我想知道??这对我会是什么结果??我会被起诉吗??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1-25 15:58: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使得人们的“诚信”程度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交易有基础作用。(社交网络具有的信息揭示作用可以表现为: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
    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我们团队每年办理产品侵权案件上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都能帮当事人争取高额赔偿款,对这类案件很专业,效果很理想,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都成功获得高额赔偿款我们可以给予您成功案例的判决书进行参考。
    如想争取更高的赔偿款,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电话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让我们直接为您解答,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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