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号本人驾驶小轿车由北向东转弯驶入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相撞(对方占机动车道),造成对方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我主动报警,当地交警走简易程序给出事故责任书,认定我负主责,对方次责,双方同意签字,,我车入全险,保险根据规定赔偿对方医药费,车损等共计8000左右,对方要求我另外多赔偿几百元,并且我修车费用他不负担,我不同意,现在起诉我,请问律师以上情况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打赢的几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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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理赔需要事故认定书。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
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理赔的,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单据。一般有保险单、保险事故证明、涉及人员伤亡的有关单据等相关证明。
如果是机动车丢失,一般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 “出险通知书”。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
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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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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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由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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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