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常识有:
1、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