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经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现约定的45天手续办理期限已到。但因房主的房产证迟迟办理不出来,中介方和房主给出的理由是房产局正在办理。按合同约定,房主应该交房给我,现房主拒绝交房,中介方各种理由推托,无法给出房产证办理完成的具体时间。因前期我已给付房主21万元购房款,房主用我付的购房款到银行解压,办理房产证。现房产证迟迟办不出来,又没有明确的说法。我给中介方发出告知函,要求中介方给出书面解释,但遭到拒绝。给房主发出告知函,要求于三日内腾房,房主也没有履行,我该怎么处理此事?我是否可以通过宽限时限的方式来暂时解决问题,如果宽限时限到期,房主房产证依然没有办理完,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算不算我违约?到时我还需要给中介支付中介费吗?可以要求房主和中介方赔偿我经济损失吗?如果我起诉的话以什么理由起诉?谢谢

2019-01-26 07:56: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常见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产权到期后怎么?商品房产权到期后,如果国家要收回,是否有补偿商品房产权年限到期后,国家收回,不会有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开开发商出于自身的原因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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